申请人:洛阳市吉利区吾外炉渣销售部,住所地:洛阳市吉利区207国道坡底段。
经营者:侯宇倩。
被申请人:济源市天坛山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克井镇佃头村。
法定代表人:王世强。
本院根据洛阳市吉利区吾外炉渣销售部的申请于2018年1月31日作出(2018)豫9001财保50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济源市天坛山水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万元和豫U×××××号牌车辆予以保全。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本院于2018年2月2日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于2018年3月7日向法院起诉,超出三十日期限,依法应解除保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济源市天坛山水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济源市天坛山水泥有限公司所有的豫U×××××号牌车辆的查封。
保全费1520元,由申请人洛阳市吉利区吾外炉渣销售部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金秀
书记员: 王卫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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