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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佳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刘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泸州市佳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张敏(四川大山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吴炳麟(山西宝翰律师事务所)
大同市城市建设开发公司
项鹏翔

上诉人(原审被告)泸州市佳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佳乐广场大厦。
法定代表人邱峰,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敏,四川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吴炳麟,山西宝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大同市城市建设开发公司,住所地大同市振华街1号。
法定代表人王一明,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项鹏翔,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泸州市佳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19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泸州市佳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敏、被上诉人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吴炳麟、原审第三人大同市城市建设开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项鹏翔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190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190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钧
审判员:刘君
审判员:王利东

书记员:陈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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