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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检二部刑诉〔2020〕90号

2020-12-29 尘埃 Comments0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二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22198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安徽省五河县人,住五河县**镇**村**号。被告人吴某某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五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与原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曾因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于2011年8月11日被浙江省余姚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曾因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于2013年3月10日被浙江省余姚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泗县公安局从安徽省合肥监狱押解回泗县看守所。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20年5月9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6月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4月26日、7月5日,本案分别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5日下午,被告人吴某某应泗县**乡**村村民张某某的要求为其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用于吸食,并收取张某某毒资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000元及路费200元。被告人吴某某当天晚上从安徽省凤阳县购买甲基苯丙胺返回途中吸食了部分甲基苯丙胺,后将余下的甲基苯丙胺送到泗县**乡**街交付给张某某,因张某某发现份量不够,被告人吴某某退还给张某某现金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款记录单、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邓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泗县公安局制作的辩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毒品甲基苯丙胺而贩卖给他人吸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与原判决数罪并罚,建议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晓梦

检察官助理:杨敏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叁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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