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泗检二部刑不诉〔2020〕Z5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27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江苏省泗洪县人,住江苏省泗洪县**镇**组**号。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2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苏******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泗县**镇**村东西水泥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镇**村**桥西侧,被泗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116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遂依法将其带至泗县人民医院抽血待检。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15.75mg/100ml,属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于2020年5月27日被泗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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