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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1〕2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311989********,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泗水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被泗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4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鲁H*****小型轿车行驶至泗水县建设路,被现场执勤的泗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从被告人王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8.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等书证;2.视听资料;3.鉴定意见;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系初犯、偶犯,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泗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冯振伟
检察官助理: 刘 峰
2021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件材料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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