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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检一部刑诉〔2021〕15号

2020-12-29 尘埃 0 评论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1〕15号

被告人侯传国侯某某,男,1976年3月1日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31197603012814370831197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住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泗张镇天齐庙村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泗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传国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9日15时许,被告人侯传国侯某某醉酒驾驶鲁HK8T79鲁******北京现代牌小轿车行驶至国道327线泗水县苗馆检查站时,被泗水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从候传国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4.9mg/100mL。

2020年11月9日被告人候传国主动来交警大队事故科接受调查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等书证;2.被告侯传国侯某某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传国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传国侯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中乙醇含量194.9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传国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侯传国侯某某拘役2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泗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志坚

检察官助理:刘军

2021年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泗水县泗张镇天齐庙村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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