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娜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7301979********,拉祜族,不识字,务农,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娜某某因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20年1月6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娜某某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8日,被告人娜某某在泗县**镇**居民点王某某家卖淫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其患有梅毒。2019年12月28日,被告人娜某某在泗县西关汽车站附近卖淫,再次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检测,被告人娜某某梅毒抗体呈阳性。
被告人娜某某于2019年12月28日被泗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前科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梁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泗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5.泗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宿州市立医院出具的检测报告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娜某某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性病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娜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娜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吴会岱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娜某某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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