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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检一部刑诉〔2020〕242号

2020-12-29 尘埃 0 评论

泗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李**,男,198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502198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金郝庄镇******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3日被泗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于2020年9月24日被泗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现查明:

2020年7月30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李**驾驶鲁P****(鲁P***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327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泗水县泉林镇****村处时,与临时停在道路北侧的鲁H****(鲁H****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致正在车外进行车辆维护的司机张**当场死亡,两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泗水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张**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2020年9月3日,被告人李**自行到泗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

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李**的近亲属与被害人张**的近亲属自愿协商达成民事调解协议,李**的近亲属已对张**的近亲属进行民事赔偿,取得张**的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王**、张**、周**证言;3.被告人李**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案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其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调解,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有期徒刑十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泗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卫东

检察官助理:姜  芬

2020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李**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办案说明、顺达车辆明细账各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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