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许**,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83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地山东省泗水县星村镇*****,现住山东省泗水县星村镇*****。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泗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5日18时许,许**驾驶其亲戚蒋**的日产骊威牌黑色小型轿车(车牌号鲁H****),沿泗水县星村镇**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红绿灯十字路口右拐,向北行驶约200米处时,许**倒车欲返回蒋**家,与正常行驶的于**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前轮发生碰撞,致于**从电动车上摔下倒地受伤,许**稍作停顿未下车,随即驾车离开现场。2020年1月13日,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泗水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许**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具有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于**无责任。
2020年1月23日,许**与于**近亲属了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取得于**近亲属的谅解。
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许**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泗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调查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 证人吕**、徐**、蒋**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6.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调解,取得对方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泗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卫东
检察官助理:王 超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许**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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