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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检一部刑诉〔2020〕213号

2020-12-29 尘埃 Comments0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9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姚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被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20年9月29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10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0日凌晨,被告人姚某某采取翻墙入室的方式进入泗县**镇**村孙某某家中盗窃,未盗得财物。

2.2020年5月份,被告人姚某某采取撬防盗窗的方式进入泗县**镇**村**庄时某某家中盗窃,未盗得财物。

3.2020年5月12日凌晨,被告人姚某某采取翻墙入室的方式进入**镇**村**庄马某某家中盗窃,盗走卧室床头柜现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00余元。

4.2020年4月9日凌晨,被告人姚某某采取翻墙入院、撬窗入室的方式进入泗县**镇**村**庄戚某某家中盗窃,盗走硬币数十元。

5.2020年5月2日凌晨,被告人姚某某采取撬门入室的方式进入泗县**乡**村**庄朱某某家中盗窃,盗走冰箱内一枚金戒指,价值1720元。

6.2020年4月7日晚,被告人姚某某采取撬窗入室的方式进入泗县**乡**村**组熊某某家中盗窃,盗走卧室现金4000元、一条钛金项链,价值680元、一条硬中华香烟,价值450元、一条硬盒苏烟,价值450元。

7.2020年5月28日凌晨,被告人姚某某采取撬门入室的方式进入泗**乡**村**庄杨某某家中盗窃,盗走院内摩托车内约20元汽油、两枚银元、41枚铜钱(经安徽省文物鉴定站鉴定,41枚铜钱为一般文物,两枚为非文物,价值353元。

8.2020年5月份,被告人姚某某采取敲门入室的手段进入泗县**镇**村**庄郭某某家中盗窃,盗走后屋地上两捆铜丝,盗走卧室床尾抽屉里现金120元。

9.2020年5月21日凌晨,被告人姚某某采取撬门入院、撬窗入室的方式进入泗县**镇**村**庄郭某某家中盗窃,未盗得财物。

10.2020年2月11日凌晨,被告人姚某某采取撬门入室的方式进入泗县**镇**村**庄谢某某家中盗窃,盗走卧室内包内现金23500元。

11.2020年5月中旬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姚某某采取撬琐入室的方式进入泗县**镇**村**庄尤某某家中盗窃,盗走后屋地上两捆铜丝,价值135元。

12.2020年5月18日凌晨,被告人姚某某采取撬窗入室的方式进入泗县**镇**村**组陈某某家中盗窃,盗走现金450元。

13.2020年6月份,被告人姚某某采取翻墙入院、撬门入室的方式进入泗县**镇**村**庄周某某家中盗窃,盗走卧室书桌抽屉内现金5000元。

14.2020年5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姚某某采取翻墙入院的方式进入泗县**镇**社区**庄项某某家中盗窃,盗走卧室内存钱罐内现金1200元。

2020年6月4日,泗县公安局民警在泗县泗城镇“**网吧”将被告人姚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前科证明、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谢某某、周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入室窃取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姚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常春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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