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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2020-12-29 尘埃 0 评论

泗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贾立勇,男,1979年1月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1197901201592,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泗水县金庄镇上芦城村,现住泗水县烟草公司家属院2019年10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泗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泗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本案由泗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2月4日,被告人贾立勇在临沂市平邑县丰阳镇孙家岭村盗窃受害人孙佃孔花生两袋,白酒两箱、花生油一桶;

2.2019年7月17日,被告人贾立勇在泗水县泗张镇太平村盗窃受害人秦红德家中金缘春白酒一箱,现金80元;

3.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贾立勇在泗水县泗张镇外庄村老年房内盗窃哈德门香烟两盒;

4.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贾立勇在泗水县泗张镇小宋家沟村李宏家中,将李宏家的大门锁撬坏,进入其屋内盗窃800元人民币,奇石三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李宏、秦红德等人证言;

3、被告人贾立勇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立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系多次盗窃、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立勇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泗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超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贾立勇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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