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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张**,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31198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住山东省泗水县济河街道办事处**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泗水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但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同日由泗水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于2020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邹城市看守所。
本案由泗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与被害人薛**系朋友关系。2020年3月15日20时40分许,在泗水县济河街道办事处***村张**家中,因薛**怀疑张**举报其赌博之事,双方发生口角,进而发生打斗,打斗中被告人张**持其家中一把刀子将薛**脸部划伤、胸部捅伤。2020年3月31日,经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送检的刀子刀体上红色斑迹、案发现场堂屋门内等三处提取的血迹中检出的人血DNA与薛**血样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9.75×1018。2020年4月10日,经济宁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薛**面部刀刺伤客观存在,目前遗留面部瘢痕,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被害人薛**胸部刀刺伤致心包破裂客观存在,经手术治疗后,其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被害人薛**的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重伤二级。
案发当晚20时51分,被告人张**之妻蒋**拨打110电话报警。被告人张**在现场等待,当晚21时许,被告人张**经出警民警传唤至泗水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接受讯问,张**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照片等物证;2.通话清单、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邵**、蒋**、蒋*等证言;4.被害人薛**陈述;5.被告人张**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案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在其妻蒋**拨打110电话报警后在案发现场等待,经出警民警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泗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卫东
检察官助理:姜 芬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羁押于邹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光盘一张;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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