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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孔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31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泗水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泗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孔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1时许,被告人孔某甲酒后驾驶鲁******标致牌白色小型轿车从泗水县圣水峪镇营里村出发,沿圣源大道行驶进入泉丰路后,由西向东继续行驶至圣德路,将车辆停放在壹公馆小区北大门停车场处。孔某甲停车时被人举报违规驾驶,其得知举报后在原地等待民警到来,孔某甲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207mg/100mL。经检测,从被告人孔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07.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孔某乙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孔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甲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孔某甲自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泗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阳
检察官助理:张佩佩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孔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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