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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2020-12-29 尘埃 0 评论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黄**,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119*******,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农民,住山东省泗水县***村192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 11月15日被泗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泗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受伤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和受伤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5时15分许,被告人黄**驾驶鲁H****小型普通客车,沿国道327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泗水县泉林镇***村处,与顺行的岳**驾驶的无牌三轮摩托车发生追尾碰撞,致岳**及摩托三轮车乘坐人员刘**、孔**、刘**、刘**、冯**、王**受伤,两车受损。其中刘**当场死亡,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泗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黄**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岳**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摩托三轮车乘坐人刘**、孔**、刘**、刘**、冯**、王**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2019年11月15日案发后,被告人黄**委托其妻韩**打电话报警,在事故现场等待被出警民警带到泗水县公安局泉林派出所,后被带回泗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科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2.鉴定意见;3.视听资料;4.勘验、检查笔录;5.证人证言;6.被害人岳**、孔**、刘**、刘**、冯**、王**陈述;7.被告人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案指控事实。被告人黄**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六人受伤,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于案发后即委托其妻韩**打电话报警,后黄**在事故现场等待被出警民警带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黄**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两年,如赔偿并取得被害人方谅解,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泗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卫东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黄**现羁押于泗水县看守所;

2.案件材料二册;

3.光盘一张;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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