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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检一部刑诉〔2019〕54号

2020-12-29 尘埃 0 评论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19〕5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31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山东省泗水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于2019年7月5日被泗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泗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8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8月20日告知被害人王某某、王衍永、王衍金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王某某、王衍永近亲属、王衍金近亲属、诉讼代理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日18时许,徐某某在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逾期未年审的鲁******小型普通客车,沿327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327国道泗水县黄阴集路口西处,与王衍金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致车辆受损,王衍金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7月4日13时30分许死亡,电动三轮车乘车人王衍永、王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徐某某驾车逃逸。经泗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徐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衍金、王衍永、王某某无责任。2019年7月4日,徐某某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办案说明等书证;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王某某证言;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被告人徐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并逃逸,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量全案事实情节,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3-5年幅度内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泗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玉梅

2019年9月12日

附:1、案卷材料二册、卷外十一页;

2、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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