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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19〕36号
被告人翟**,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311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住山东省泗水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3日被泗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1日20时许,被告人翟**驾驶两轮普通摩托车沿泗水县乡村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镇**超市路口南处,撞上了张**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电动车四轮电动汽车。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翟**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0.6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张**陈述;3.被告人翟**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泗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卫东
2019年8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泗水县**镇**村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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