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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泉州爱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傅孙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积峰,福建冠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简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吴川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泉州爱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简某某、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原告泉州爱某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泉州爱某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减半收取计87.50元,由原告泉州爱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陈瑶瑶
书记员:凌 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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