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河间市。
法定代表人徐会来,局长。
委托代理人景志,河间市××资源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谢占良。
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河国土执罚决(2016)04004号行政处罚决定第2项,拆除被执行人违法占地新建的建筑物。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处罚决定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6日作出河国土执罚决(2016)04004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2016年1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沙洼乡南冬村村西1400平方米的集体土地(占地类别为旱地,该占地不符合《河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年-2020年)》)建配件车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以及《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400平方米土地;2、限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40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建筑面积1400平方米,钢架结构,主体已起);3、并处以非法占地每平方米25元罚款,共计35000元整。同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且未履行。后,申请执行人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履行催告,但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据、依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河国土执罚决(2016)04004号行政处罚决定,行政主体适格,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程序合法,具备法定执行效力,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河国土执罚决(2016)04004号行政处罚决定第2项,本院准予强制执行,由河间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晓声 审判员 冯素萍 审判员 张富荣
书记员:任建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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