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遂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平县建设路187号。
法定代表人:朱桂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莹,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经纬,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毛香,女,196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
被告:邱海洋,男,196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系毛香丈夫。
被告:樊智敬,女,197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
被告:毛志红,男,197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
被告:邱好,女,197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
原告河南遂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银行)与被告毛香、邱海洋、樊智敬、毛志红、邱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原告农商银行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邱好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农商银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遂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邱好的起诉。
审判员 李冰
书记员: 刘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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