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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冯红某、冯海山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河南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王学彬
冯红某
冯海山

申请人河南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和谐路北段128号。
法定代理人高雪峰,该公司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学彬,该社职工。
被执行人冯红某。
被执行人冯海山。
河南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冯红某、冯海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生效的本院(2012)辉民初字第14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10日立案执行,我院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冯红某限期给付申请人借款7000元、利息4042.98元(息至2011年11月30日),支付自2011年12月1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计算),承担诉讼费75元、执行费60元,被执行人冯海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逾期未履行。

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二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六)项  、第二百五十八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八)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辉民初字第149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二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六)项  、第二百五十八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八)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辉民初字第149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

审判长:裴峰
审判员:王毅
审判员:朱新昌

书记员:冯保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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