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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金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云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河北金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兴安大街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4081303547Y。
法定代表人:贾磊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陈云某,女,汉族,生于1970年6月12日,现住石家庄市栾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金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云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金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金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北金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郝军廷

书记员:石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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