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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金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某哲、焦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河北金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兴安大街9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4081303547Y。
法定代表人:贾磊军,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红珊,公司员工。
被告:刘某哲,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栾城区。
被告:焦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栾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金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哲、焦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金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金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北金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信云丽

书记员:任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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