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河北昊鑫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与河北省第二工程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河北昊鑫门窗制造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栾城区北十里铺村富强大街西行2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腊军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祎,该公司职工。
被告:河北省第二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广安大街71号。
法定代表人:郑青昌,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昊鑫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省第二工程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昊鑫门窗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4元,由原告河北昊鑫门窗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刚

书记员:石金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