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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符启林(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
孙超
程相国
姜静春
呼茹军
浦云峰
大连汉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宝元,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符启林,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超,工作单位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相国,现住肇东市。
委托代理人姜静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呼茹军,现住哈尔滨市松北区。
委托代理人浦云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汉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承强,职务董事长。
上诉人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肇东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肇东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符启林、孙超,被上诉人程相国及委托代理人姜静春,被上诉人呼茹军及委托代理人蒲云峰,被上诉人大连汉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不清,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四)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肇东市人民法院(2015)肇东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肇东市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不清,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四)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肇东市人民法院(2015)肇东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肇东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姜再民
审判员:赵明
审判员:杨晓涵
书记员:郭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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