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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石家庄市新石南路28号锦江大厦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130000401708480B。负责人:邹强伦,该事务所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慧杰,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伟,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注册地石家庄高新区长江大道89号,实际住所地石家庄市青园街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804332035A。负责人:郝立谦,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臣,河北来仪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河北四方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阿里山大街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00743809B。法定代表人:赵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吉孟茹,该公司销售经理。
原告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第三人河北四方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撤诉。案件受理费42800元,减半收取计21400元,由原告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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