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律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微信咨询律师

河北冀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河北凯通投资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冀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山尹村镇民心东路3号。
法定代表人:姚献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贤,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占奇,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凯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508号东胜广场C座12层1215室。
法定代表人:田会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贺澎,河北子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玉静,河北锦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北冀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凯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通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2民初16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查明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首先,关于本案所涉四台车辆是否存在机械故障从而影响车辆使用的问题。对于本案中该关键事实原审期间原审被告冀某公司并未予以否认,且根据时任被上诉人公司总经理王颜军与上诉人公司副总经理梁春梅2015年6月28日的通话录音及双方所签订的《产品维修承包合同》,原审法院认定认定四台车辆存在影响车辆使用的机械故障并无不妥。其次,关于被上诉人凯通公司是否拖欠配件款及主机款、租赁款以及拖欠相应款项是否可以免除上诉人冀某公司本案中赔偿责任的问题。本案中,上诉人冀某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凯通公司拖欠相应款项及所欠款项的具体数额,另因本案纠纷系修理合同纠纷,即便拖欠款项上诉人冀某公司可以及时行使合同解除权或就拖欠配件款主张权利,但不能当然地按照《产品买卖合同》的约定而免除《产品维修承包合同》所约定的维修义务。故其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再次,关于原审对被上诉人凯通公司损失的认定。原审期间被上诉人凯通公司为证明其损失,已经提供了本案所涉车辆同类车型同一时期所签订的相关租赁合同,其所提供的证据符合该类车型的市场行情及行业惯例,原审予以采信并无不妥,依据以上证据计算出被上诉人凯通公司总损失共计5578064.52元证据确实充分。同时,因上诉人冀某公司在四台报修车辆发生机械故障后一直怠于履行维修义务,存在重大过失,故原审判令其承担赔偿责任亦符合法律规定。最后,关于被上诉人凯通公司是否存在故意扩大损失的问题。根据本案双方所签订的《产品买卖合同》第四条第4款、第5款约定以及双方所签订《产品维修承包合同》第一条约定,如被上诉人凯通公司不在上诉人冀某公司处维修车辆即存在所购买设备无法享有售后服务的情形,故被上诉人凯通公司一直未去他处维修并非故意扩大损失,但其完全可以尽早采取相关法律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故原审对其起诉所主张的直至机械被锁定为止的损失全部予以支持欠妥,本院依据本案案情酌情对被上诉人凯通公司所主张损失中的80%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冯增辰
审判员 苑颖新
审判员 孟志刚

书记员: 张晓楠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