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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0 comments
原告:河北佳农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
原法定代表人:董庆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俊彬,石家庄辛集新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
被告:杨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青涛,河北沧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佳农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150000元及逾期利息损失,违约金;2、立案受理费、邮寄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4月16日被告孙某向原告借款150000元期限自2013年4月16日至2013年10月16日,约定月息3%,但期满后被告未偿还,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以种种不合理理由拖欠至今未予偿还。其行为侵犯原告合法权益。被告孙某向原告借款期间属孙青与杨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应共同偿还。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经查,河北佳农投资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27日成立,后由法定代表人陈俊烟与苏娜、田银桥组成清算组决议解散后于2016年5月5日办理了企业注销登记。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北佳农投资有限公司向我院提起诉讼时,该企业已经解散并办理了注销登记,已丧失了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因此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立案后发现这一情况应裁定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北佳农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海涛 人民陪审员 王梦华 人民陪审员 李 家
书记员:路东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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