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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中联塑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河北中联塑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郭文利(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河北中联塑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雄县。
法定代表人:张国辉,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文利,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申请人河北中联塑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3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持票人河北中联塑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出票人为宁夏某滚动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汇票号码4020005221436958、票面金额为10万元、出票日期2012年4月13日、付款行某某银行营业部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河北中联塑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罗晓明
审判员:孙平
审判员:李福娟

书记员:薄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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