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河北万象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石某某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河北万象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石某某市长安区南石某某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韩书举,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书建,公司员工。
被告:石某某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栾城区裕翔街167号。
法定代表人:刘伟,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万象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石某某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万象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万象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5元由原告河北万象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于丽君

书记员:任力伟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