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沧县国土资源局、张某某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沧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黄河东路39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职位。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民族,职业,文化程度,现住沧县。

申请执行人沧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沧国土资罚字(2017)第15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因被执行人擅自占用土地建设,沧县国土资源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处罚内容: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恢复土地原状。被执行人既未在法定期间内提起复议或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催告,也未自动履行。

本院认为,沧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沧国土资罚字(2017)第15007号行政处罚决定,该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不符合准予执行案件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不准予强制执行沧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沧国土资罚字(2017)第15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蒋世彬
人民陪审员 孙全文
人民陪审员 张立喜

书记员: 高冉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