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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与上海银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上海银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刘春利。
  原告沈某某诉被告上海银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后,原告沈某某以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并明确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苏  芳

书记员:陈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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