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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铁路局吉林房产段与王宝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沈阳铁路局吉林房产段,住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四川路143号。
负责人:陈站友,段长。
委托代理人:高宝林,稽查队科员。
被告:王宝某,女,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铁路局吉林房产段诉被告王宝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沈阳铁路局吉林房产段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沈阳铁路局吉林房产段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合法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铁路局吉林房产段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免收。

审判员  殷立鹏

书记员:高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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