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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新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某-1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comments

原告沈阳新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民市。
法定代表人夏辉,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建成,男,1969年9月28日,汉族,系公司工作人员,现住新民市。
被告黄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新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新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新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齐东春

书记员:韩洪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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