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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环境保护局与沈阳市大东区房产局热力供暖公司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沈阳市环境保护局,住沈阳市浑南区全运三路98号
被执行人:沈阳市大东区房产局热力供暖公司,住沈阳市大东区东边城街静安一巷5-2号

本院在执行沈阳市环境保护局与沈阳市大东区房产局热力供暖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刘海波
执行员李涛
执行员那寿利

书记员: 李兴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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