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赤壁市。
法定代理人:沈某(沈某某之父),住湖北省赤壁市。
法定代理人:阮某(沈某某之母),住河南省潢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明海,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壁市人民医院。住所地:赤壁市河北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饶志强,该医院院长。
原告沈某某与被告赤壁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17年5月9日,原告沈某某向本院书面申请司法鉴定,本院予以准许。2018年11月2日,武汉普爱法医司法鉴定所因原告沈某某未缴纳相关鉴定费用而终止鉴定。2018年11月12日,原告沈某某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沈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沈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沈某某负担。
审判员 廖玉华
书记员: 雷蕾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