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某某,男,汉族,江苏省盱眙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玉盛,男,汉族,江西省南丰县人。被告:胡金华,男,汉族,江西省南丰县人。被告:XXX,男,汉族,南丰县人。
原告沈某某与被告胡金华、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沈某某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X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沈某某的撤诉申请,并没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也没有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某某撤回对被告XXX的起诉。
审判员 邓春玲
书记员:程斯婧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