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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与胡金华、X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沈某某,男,汉族,江苏省盱眙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玉盛,男,汉族,江西省南丰县人。被告:胡金华,男,汉族,江西省南丰县人。被告:XXX,男,汉族,南丰县人。

原告沈某某与被告胡金华、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沈某某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X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沈某某的撤诉申请,并没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也没有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某某撤回对被告XXX的起诉。

审判员  邓春玲

书记员:程斯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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