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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检一部刑诉〔2020〕488号

2020-12-29 尘埃 0 评论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汶检一部刑诉〔2020〕488号

被告人 李金水李某某,男,1969年10月23日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30196910235216370830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地汶上县郭楼镇董赵庄村121号汶上县**楼镇**村**号,住汶上县郭楼镇董赵庄村121号汶上县**楼镇**村**号。2020年7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汶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汶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金水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2月9日,被告人李金水李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20时许,被告人李金水李某某酒后驾驶御捷牌电动四轮车行驶至汶上县泉河路烈士陵园附近汶上县**路**附近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李金水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1mg/100mL;经鉴定,电动四轮车属于机动车之汽车范畴,李金水李某某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0年7月22日,汶上县公安局民警通过电话传唤李金水李某某至交警大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鉴定意见;3.被告人李金水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金水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王传德

2020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金水李某某取保候审于汶上县郭楼镇董赵庄村240号汶上县**楼镇**村**号;

2.案卷材料2册;鉴定人名单、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_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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