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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检一部刑诉〔2020〕486号

2020-12-29 尘埃 0 评论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汶检一部刑诉〔2020〕486号

被告人 徐帅徐某某,男,1989年9月22日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301989092235163708301989********,汉族,大专文化,农民,群众,汶上县刘楼镇徐老庄村第六小区114号汶上县**楼镇**村**小区**号,住汶上县生产资料家属院南区1号楼1单元101汶上县生产资料家属院南区**号楼**单元101。2020年6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汶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9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汶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帅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2月9日,被告人徐帅徐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徐帅徐某某酒后驾驶鲁QYQ808鲁******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汶上县宁民路爱丝制衣厂附近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徐帅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0年6月3日,汶上县公安局民警通过电话传唤徐帅徐某某至交警大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鉴定意见;3.被告人徐帅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帅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王传德

2020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徐帅徐某某取保候审于汶上县刘楼镇徐老庄村第六小区114号汶上县**楼镇**村**小区**号;

2.案卷材料2册;鉴定人名单_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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