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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检一部刑诉〔2020〕382号

2020-12-29 尘埃 0 评论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汶检一部刑诉〔2020〕38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301966********,汉族,山东**机械有限公司职工,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地山东省汶上县,住汶上县东方**。2020年7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汶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汶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收案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1月11日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汶上县**广场**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0年7月3日,王某某经汶上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等书证;2.鉴定意见;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汶上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孟金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汶上县东方**;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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