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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检一部刑不诉〔2020〕78号

2021-03-29 尘埃 0 评论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汶检一部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23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地山东省东平县,住东平县**镇**村**号,2019年7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汶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汶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日21时10分许,武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汶上县**镇驻地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检验,武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84.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2019年7月19日,武某某接汶上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汶检检委办通【2020】13号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通知书之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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