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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汪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系死者吴叔芬母亲。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润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浠水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系申请人女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秋华,湖北功竞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申请人:浠水县中医院。法定代表人:潘春林,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忠,医疗纠纷调解办公室主任,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小兰,湖北华浩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申请人因医患纠纷,于2017年5月17日经浠水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如下:一、申请人浠水县中医院一次性赔偿申请人汪某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医疗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2000元。汪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上述赔偿款于2017年5月24日前一次付清。三、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当事人认为必要,可以向浠水县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本院于2017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汪某某与浠水县中医院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汪某某与申请人浠水县中医院于2017年5月17日经浠水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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