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某
郭某某
王某
原告汪某某,个体工商户。
被告郭某某。
被告王某。
原告汪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王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汪某某于2014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汪某某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汪某某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
审判长:熊伟
书记员:张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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