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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与黄冈市常某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comments

汪某
易润生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张阳(湖北中鑫律师事务所)
黄冈市常某乳业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汪某。
委托代理人易润生。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阳,湖北中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黄冈市常某乳业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269319-X。
法定代表人李又法。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诉被告黄冈市常某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虽提供被告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致本院无法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

本院认为,原告虽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致本院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应有明确被告的条件,其起诉应予驳回。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汪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2元退还原告汪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虽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致本院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应有明确被告的条件,其起诉应予驳回。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汪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2元退还原告汪某。

审判长:李宝红

书记员:张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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