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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阴县公安交通管理大队、付某某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汤阴县公安交通管理大队,住所地汤阴县城关镇光明路南段。负责人王小虎,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姬宏喜,汤阴县公安交通管理大队民警。被执行人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

本院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0日现场查获被执行人在汤阴光明路实施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机动车未定期技术检验的违法行为,认定被执行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构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代码1304、6011),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当场对被执行人分别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0元、50元,并告知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2月2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催告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410523-1005467174、1005467163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罚款70元的行政处罚和加处罚款70元,共计140元。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罚款和加处罚款,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汤阴县公安交通管理大队于2017年8月20日对被执行人付某某作出的第410523-1005467174、1005467163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罚款70元的行政处罚和加处罚款70元,共计140元。申请费50元,由被执行人付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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