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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明
孙书华
唐河县规划局
朱玉超
李志恒(河南恒阳律师事务所)
唐河县滨河街道办事处
袁秀林
崔玉增(河南海涛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一审原告)汤明。
委托代理人孙书华。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唐河县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皮书祥,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朱玉超,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志恒,河南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唐河县滨河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陈德川,任主任。
委托代理人袁秀林,滨河街道办事处武装部长。
委托代理人崔玉增,河南海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汤明因行政征收及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唐河县人民法院(2014)唐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汤明的委托代理人孙书华,被上诉人唐河县规划局委托代理人朱玉超、李志恒,被上诉人唐河县滨河街道办事处委托代理人崔玉增、袁秀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唐河县人民法院(2014)唐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书。
二、本案发回唐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唐河县人民法院(2014)唐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书。
二、本案发回唐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张志谦
审判员:尹应哲
审判员:宋汉亭
书记员:朱立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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