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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9 尘埃 0 comments
原告:汤某某,男,汉族,住南丰县。
委托代理人:黄炜祺,江西维尔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陈某某,男,汉族,住南丰县。
原告汤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汤某某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汤某某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也没有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汤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汤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南山
书记员: 赖艺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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