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西赣东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伍塘路。
法定代表人:顾宁,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萍,女,系公司财务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凯,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江西电力公司南丰县供电分公司,住所地南丰县仓山路。
法定代表人:廖剑,系公司经理。
第三人:宁波燎原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宇姚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邵运蒸,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西赣东电力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南丰县供电分公司、第三人宁波燎原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江西赣东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赣东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没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也没有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赣东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江西赣东电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火才
书记员:王雪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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