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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第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建分公司与滕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江西第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建分公司,营业场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长富大道388号(丽水佳园)21栋2单元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负责人:李熠。
委托诉讼代理人:未尖尖,女,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斗清,江西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原告江西第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建分公司与被告滕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西第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建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未尖尖、郭斗清和被告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西第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建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费及能源供暖费5679.6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费及能源供暖费违约金5868.47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6年10月13日入住当代国际满庭春X栋X单元XXXX室,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所在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并按照规定收取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直至2018年10月10日,原告已按照上述合同的相关规定,尽职尽责地履行了其物业服务义务,但在合同履行期间,虽经原告方多次催缴,被告拒不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及2017、2018年能源供暖费,金额达5679.6元。被告拖欠物业费和能源供暖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照合同法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被告应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共计5868.47元(暂计至2018年8月31日)。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
被告滕某某辩称:我2016年交了物业费,在10月份的时候装修发现漏水,直到2017年1月1日交物业费的时候物业才管这个事,但是原告越修漏水越严重,被告的房子被搞的千疮百孔,损失很大。如果交了物业费原告就不会管,推来推去。
原告江西第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建分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一、客户入住资料登记单一份,证明被告是原告小区业主。
证据二、《当代国际满庭春MOMA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费按1.8元每平方米收取,能源供暖费按8元每平方米收取。
证据三、缴费通知单一张,证明被告交了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能源供暖费交了2016年12月24日至2017年2月20日的,之后再未缴纳。
证据四、欠费明细一张,证明被告欠费的具体情况。
证据五、催款通知书,证明原告向被告催缴物业费的事实。
被告滕某某提交了照片八张(存在其手机内),证明因为房屋漏水导致被告家千疮百孔,原告越修越严重。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被告滕某某购置了当代国际满庭春MOMA住宅小区X栋X单元XXXX室房屋一套,建筑面积95.94平方米。2016年9月23日,被告滕某某与原告江西第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建分公司签订了一份《当代国际满庭春MOMA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江西第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建分公司为被告位于当代国际满庭春MOMA小区X栋X单元XXXX室房屋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事宜,约定收费标准为高层住宅按1.8元平方米月计收物业服务费,新风供暖费8元平方米年,同时合同还约定:业主逾期未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的,应当按照逾期每日3‰的标准承担相应的滞纳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提供了相应的物业服务,被告滕某某并未按约支付相关费用,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被告滕某某共拖欠原告物业服务费4144.56元,能源供暖费1535.04元,合计5679.6元。原告多次追索无着,故诉讼来院,请求判令被告滕某某立即支付物业费和能源供暖费,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第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建分公司与被告滕某某签订的《当代国际满庭春MOMA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根据上述物业服务合同为被告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被告亦应按约支付物业服务费、能源供暖费,故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费、能源供暖费5679.6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其房屋漏水所以拒交物业费,因房屋漏水属房屋质量问题,应由小区开发建设部门承担责任,与原告并无直接关系,且原告已积极协调处理此事,尽到了相应的责任,对此辩解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因被告拒交物业费事出有因,并非无故不交,故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和《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滕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西第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建分公司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能源供暖费5679.6元。
二、驳回原告江西第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建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计44元,由原告江西第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建分公司、被告滕某某各负担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匡宗平

书记员: 周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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