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嘉远拜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园光路XXX号XXX幢XXX层。
被申请人:江苏彤明高科汽车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嘉远拜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彤明高科汽车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作出(2019)沪0113民初324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757,8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并已实施了相关的保全措施。现本案已调解结案,且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彤明高科汽车电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7,800元的冻结或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王经珍
书记员:俞亚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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