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睿科教设备有限公司
姚德明(江苏誉淮律师事务所)
无锡市玉江运输有限公司
苏某某
新疆天博宏发投资有限公司
王海盟(江苏益淮律师事务所)
原告:江苏华睿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施河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周艾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德明,江苏誉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玉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崇安区广瑞路向阳桥堍。
法定代表人:赵世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苏某某,男,汉族,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
第三人:新疆天博宏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沙河县大泉乡三道沟村居民点南侧。
法定代表人:李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盟,江苏益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华睿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玉江运输有限公司、苏某某、新疆天博宏发投资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
原告江苏华睿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华睿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9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华睿科教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华睿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9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华睿科教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孙环亮
书记员:吴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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